跳到主要內容區

各項補助申請

結婚補助

相關表格:生活津貼申請表

申請期限:結婚之日起3個月內

應附證件:
1.生活津貼申請表1份
2.戶籍謄本1份(含結婚登記日)
3.夫妻雙方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補助標準:2個月薪俸額

說明:

1.夫妻雙方如為公教人員可分別申請。
2.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


生育補助

相關表格:

本人生育 :  公保生育給付請領書

申請資格:被保險人本人生育,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或滿181日後早產。

應附證件:
1.公保生育給付請領書1份
2.
子女出生證明文件1份
3.被保險人及子女之現戶戶籍謄本正本1份

 

配偶生育 : .生活津貼申請表

申請資格:
1.
配偶生育,其請領之金額較被保險人本人依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2.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280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

申請期限: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

應附證件:
1生活津貼申請表1份
2.子女出生證明文件1份
3.被保險人及子女之現戶戶籍謄本正本1份
4.配偶向適用其社會保險申請生育給付核定相關資料影本1份(請加蓋被保險人簽章)

補助標準: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的2倍

說明:
1.配偶或本人分娩者得申請補助,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1份為限。
2.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日起3個月內辦理請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3.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姙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
4.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
5.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另增給生育補助,雙胞胎者,給與2個月薪俸額 ; 三胞胎者,給與4個月薪俸額 ; 四胞胎以上者類推之。


眷屬喪葬補助(一)

相關表格:生活津貼申請表

申請期限: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

應附證件:
1.生活津貼申請表1份
2.死亡證明 正本1份
3.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正本1份(個人記事不省略)
4.被保險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正本1份(個人記事不省略)


補助標準:
1.父母、配偶死亡:五個月薪俸額
2.子女死亡:三個月薪俸額

說明:

1.死亡眷屬以未擔任公職為限。 (現職)
2.對同一死亡事實,若有其他親屬同為軍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3.子女以未滿20歲 、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20歲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無力謀生,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4.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其補助標準為5個月薪俸額。


眷屬喪葬補助(二)

相關表格:公教人員保險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

申請期限:事實發生之日起5年內

應附證件:

1.公保現金給付請領書1份( 簽章欄位須蓋印章)
   *支付方式選擇「入戶」 請檢附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支付方式選擇「支票」需填
領取公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收據(親筆簽名及蓋印章)

2.死亡證明 正本1份
3.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正本1份 (個人記事不省略)
4.被保險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正本1份 (個人記事不省略)


補助標準:
1.父母、配偶死亡:三個月保俸
2.12歲—未滿二十五歲子女:二個月保俸
3.12歲以下子女:一個月保俸


說明:
1.眷屬以父、母、配偶及已為出生登記至未滿二十五歲之子女為限。
2.父母、兄弟姐妹同為被保險人,得任擇一人請領(不得重複請領),一旦領訖,不得申請退還改由他人請領。
3.繼父母或大陸地區眷屬眷喪津貼請領,請洽人事室承辦人專案辦理。


子女教育補助費

相關表格:申請表單請至人事室文件下載

申請期限:依本校申請時間(每學期請領前,由人事室發函通知本校各單位)

應附證件:

1.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
2.學雜費收據正本或影本(國中、國小免附)
* 收據影本請親筆簽名並書寫「與正本相符」

補助標準:詳如補助標準表

說明:
1.以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為限。
2.子女二十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健康檢查補助

相關表格:
 收據 .doc
*本校與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健檢簽約之特惠專案請至人事室文件下載

申請期限:健康檢查後3個月內

應附證件:

1.健檢收費單據正本
2.健康檢查補助費收據(需簽名)


補助標準:最高補助3500元

說明:

1.本校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教職員。
2.可公假登記1天,以二年檢查一次為限。
3.收據未註明健檢者,檢附醫生診斷證明。


急難貸款

相關表格: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申請表

申請期限: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

應附證件:

1.傷病住院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因傷病住院醫療,經醫院出具住院證明及自付醫療、照護費用證明者。
2.疾病醫護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因疾病,無住院事實,而需長期治療、照護,經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及自付醫療、照護費用證明者。
3.喪葬貸款: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血親死亡,經附繳死亡證明者。
4.重大災害貸款:公教員工居所因遭遇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重大災害而致房屋毀損必須重建(修),經居所所在地村里長或警察機關勘察出具證明者。


補助標準:
1.申請傷病住院貸款或疾病醫護貸款,自付醫療、照護費用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得申貸各該項貸款最高限額;自付醫療、照護費用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最高得申貸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2.各項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50萬元。

說明:

1.還款期間:一律分五年(六十期),平均償還本息。
2.貸款利率按年息二‧二厘計算,每年得檢討調整一次。


*表列各項補助必須在結婚、生育或死亡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