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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申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赴大陸地區學術交流事宜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辦理。

民國105年8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94909號
主旨:重申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赴大陸地區學術交流事宜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辦理,詳請參閱附件原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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