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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相關法規

一、【本校組織規程第17條第4項規定】
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長由本校依規定組織遴選委員會,就本校或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二、【本校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長遴選辦法第6條規定】
附小校長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公開徵求:校長候選人須由現職或曾經服務學校之校長一人推薦,並經下列四人以上連署推薦,推薦人並應先徵得被推薦人之同意始得推薦:
(一)國內外公私立大學專任教師。
(二)國內國民小學年資滿十年以上之教師、曾任或現任國民小學校長。
二、審查:
(一)資格審查:由遴選委員會就各候選人之書面推荐資料,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本辦法相關規定予以審查,內容不得對外公布。
(二)綜合審查:由遴選委員會依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兼採訪談、調查及討論等方式進行綜合審查。
三、提名:候選人通過綜合審查,經遴選委員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者始予提名,並由遴選委員會安排至附小作治校理念說明。
四、遴薦人選:由遴選委員會出席委員五分之三以上通過遴選一至三人,送請校長擇一聘任(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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