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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銓敘部令,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副本辦理。
二、 本案附表所列及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本案令釋未合部分,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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