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校長於校長遴選程序進行中得否聘任教師疑義一案。
教育部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55179號函
主 旨:所詢貴校前代理校長於校長遴選程序進行中得否聘任教師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旨揭疑義說明重點:
一、代理校長於教育部核定發布新任校長聘任案之日起至新任校長就任之日起,有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之適用,不得任用或遷調依任用法任用之人員。
二、大學教師之聘任係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校長對於教師任用與否已無裁量餘地,故無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適用之限制;惟如校長對於教師聘任案有裁量餘地(校內相關章則賦予校長對於教師聘任案之權限),則仍應受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限制。
一、代理校長於教育部核定發布新任校長聘任案之日起至新任校長就任之日起,有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之適用,不得任用或遷調依任用法任用之人員。
二、大學教師之聘任係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校長對於教師任用與否已無裁量餘地,故無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適用之限制;惟如校長對於教師聘任案有裁量餘地(校內相關章則賦予校長對於教師聘任案之權限),則仍應受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限制。
(詳請參閱附檔教育部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