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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分大專校院向所屬單位收取經費轉嫁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差額補助費一案。

教育部105年4月28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53814A號函
 
主 旨:有關部分大專校院向所屬單位收取經費轉嫁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差額補助費一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5年3月10日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臨時提案第3案決議事項及勞動部105年4月18日勞動發特字第1050504521號函辦理。
 二、 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學校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應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屬總額進用,非以學校內系所教職員人數做為核算基準,其目的在課予員工總人數達一定規模以上者「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未達進用人數則以「繳納差額補助費」替代此進用義務。勞動部經查部分學校並無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情事,依規定不需繳納差額補助費,惟以所屬單位員工人數比例分攤方式預收經費,其手段係為「繳納差額補助費」及免受懲處,做法並不適當。為符法制,應加強宣導鼓勵校內各單位積極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並超額進用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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