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樣式
一、按104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66條之1規定:「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部於104年2月13日以台內戶字第1031201790號函頒旨揭證明書及申請書格式,於104年3月12日發布新聞稿,並於104年3月31日以台內戶字第1040411474號令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6條增列旨揭證明書之收費標準。旨揭證明書自104年4月2日起核發,說明如下:
(一)證明書格式同戶籍謄本採騎縫章、浮水印及押花等防偽功能,裝訂方式亦比照戶籍謄本作業方式,使用戶籍謄本自動蓋章機於同份證明書末頁背面右方中央位置裝訂
同時打騎縫洞(不打號)。
(二)遷徙紀錄證明書因電腦化前資料繁瑣建置不易,僅核發
86年9月30日以後全國電腦化連線至申請日止所有遷徙
紀錄,婚姻紀錄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均須核發當事人
電腦化前及電腦化後全部婚姻及姓名更改紀錄。
二、為利民眾使用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惠請轉知所屬機關、構(單位)、駐外館處、學校、金融銀行、電信等受理業務之相關機關(單位)識別,以避免退件造成民眾不便。
(一)證明書格式同戶籍謄本採騎縫章、浮水印及押花等防偽功能,裝訂方式亦比照戶籍謄本作業方式,使用戶籍謄本自動蓋章機於同份證明書末頁背面右方中央位置裝訂
同時打騎縫洞(不打號)。
(二)遷徙紀錄證明書因電腦化前資料繁瑣建置不易,僅核發
86年9月30日以後全國電腦化連線至申請日止所有遷徙
紀錄,婚姻紀錄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均須核發當事人
電腦化前及電腦化後全部婚姻及姓名更改紀錄。
二、為利民眾使用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惠請轉知所屬機關、構(單位)、駐外館處、學校、金融銀行、電信等受理業務之相關機關(單位)識別,以避免退件造成民眾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