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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業奉總統104年6月17日令廢止;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第36條之1條文業奉總統同年月日令修正公布,請查照。

主 旨: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業奉總統104年6月17日令廢止;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第36條之1條文業奉總統同年月日令修正公布,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6月24日總處組字第1040037788號函及銓敘部104年6月25日部銓一字第10439917591號函辦理。 
  二、 本案係配合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稱派用條例)廢止,於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36條刪除該條例法源規定文字。另為配合派用條例之廢止,就原依該條例審定有案人員,依其類型予以適當處理,新增任用法第36條之1條文。 
  三、 本部駐外機構派用人員依「教育部組織法」第6條及「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5條第4項規定,得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陞遷。 
  四、 檢送旨揭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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