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技術人員聘任資格認定疑義一案
主 旨: 所詢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聘任資格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 復貴校104年6月12日北科大人字第1040800575號函。
二、 查「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本部85年6月5日訂定發布聘任辦法,其研訂宗旨主要在使工業、商業、農業、家事、海事水產、醫事護理、藝術、語言、體育等九大專業領域中,具有特殊專業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不論其學歷高低,得經延攬擔任大學教學工作。嗣考量各校因教學需要敦聘具專業造詣或成就之專業技術人員,豐富之實務經驗應係必備要件,爰93年1月12日修正聘任辦法第2條增列「實務」二字。
三、 復查聘任辦法第5條規定:「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四、 有關曾任助理教授,得否採計為聘任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之年資一節,查本部104年4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38792號函略以:「...又查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4條規定,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係以『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3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為限,並未定得採計相當職務年資之規定,爰曾任『副教授』之年資尚無法採計為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4條所定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之年資。」是以,曾任美國康乃爾大學助理教授,因非屬「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尚無法採計為聘任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之年資。
五、 至有關曾任助理教授、教學助理或研究助理,得否採計為聘任辦法各條文所定專業性工作年資一節,查本部100年3月21日臺人(一)字第1000027189號函略以:「...審酌聘任辦法之研訂宗旨,復以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專業技術人員係據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則聘任辦法各條文所稱『專業性工作』應指特殊專業之實務工作年資,爰專任講師年資,不宜採計為聘任辦法各條文所稱『專業性工作』年資。」是以,曾任助理教授年資,及其於美國麻省理工學院就讀期間擔任教學助理、研究助理之年資,均非屬特殊專業之實務工作,亦尚無法採認為聘任辦法各條文所定「專業性工作」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