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有關行政院重申「行政院院本部與各機關(構)借調人員遴選考核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一案,請查照。

查旨揭要點第3點規定:「借調人員借調期滿前,為利借調人員業務交接及人力調配運用,本職機關(構)應提前徵詢院本部同意,擇優遴選合適接替人選;另為期人事安定,院本部得視用人單位需要商定借調期程,以避免人員更替頻繁。」準此,各機關(構)學校應於借調(含派駐及支援)人員借調(派駐或支援)期滿前,擇優遴選合適接替人選,並經徵詢行政院同意及視用人單位需要商定借調期程。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