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4年3月24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40028127號令修正發布
主 旨: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4年3月24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4002812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請 查照轉知。
說 明: 依行政院104年3月24日院授人培字第10400281302號函辦理。
說 明: 依行政院104年3月24日院授人培字第1040028130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