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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任合格實授薦任第8職等或第9職等職務期間,曾獲選模範公務人員或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表揚者,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計分

主 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同意公務人員於任合格實授薦任第8職等或第9職等職務期間,曾獲選模範公務人員或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表揚者,得依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分別以9分及12分計列一案,請 查照。 
  說 明: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3月4日公訓字第1040002311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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