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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104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請各一級單位推薦至多1名參加選拔,並於104年3月13日(星期五)前送本校人事室彙辦

主旨:為辦理104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請各一級單位推薦至多1名參加選拔,並於104年3月13日(星期五)前將遴薦表及事蹟簡介1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送本校人事室彙辦,逾期不予受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4年3月9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25333號函轉行政院同年2月25日院授人培字第1040025781號函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以下簡稱表揚要點)辦理。
二、請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遴薦資格條件:
   1、表揚要點第2點:本要點適用範圍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之編制內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公立學校除校長、教師以外之職員。
   2、表揚要點第3點:最近3年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
   (1)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2)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3)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著有貢獻。
   (4)廉潔奉公,不為利誘勢劫,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
   (5)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3、表揚要點第4點: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3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3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4、表揚要點第9點:(第1項)各辦理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行政院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第2項)各機關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原遴薦之辦理機關報請行政院撤銷其資格。
   (二)遴選原則:
   1、遴薦人選應以具體事蹟表現為考量,從嚴慎選,並應本寧缺勿濫原則辦理。
   2、為激勵基層士氣,請優先遴薦基層機關或基層人員,避免列入機關首長、副首長。
   (三)遴薦表新增項目:
   1、依「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各機關遴薦人員依服務機關及擔任之業務屬性,區分為「中央組」、「地方組」其「幕僚組」等3組。為利明確,請於遴薦表中自行勾選遴薦人員之分組。
   2、請就遴薦人員「是否曾於媒體或網路有相關負面報導或爭議」及「是否有曾受監察院調查、彈劾或糾舉等情事」等進行查核,查核期間均為最近3年。如遴薦人員有廉政或負面情事,請具體說明事件緣由及檢附相關查證資料;另併請單位主管核章。
三、「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104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與範例請逕至本校人事室網頁最新消息下載,並請確依規定填寫相關表件,電子檔請另寄至本校人事室承辦人邱麗瑜小姐信箱(lulu@mail.nhcue.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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