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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1份,如有推薦人選,請於104年2月11日(星期三)前將推薦請頒衛生福利專業獎章人員名冊、請頒事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校人事室

主 旨: 檢送「衛生福利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1份, 貴機關(構)學校如有推薦人選,請於104年2月13日(星期五)前將推薦請頒衛生福利專業獎章人員名冊、請頒事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本部,逾期不予受理,請 查照。 
  說 明:    
  一、 依衛生福利部104年1月23日衛部人字第1042260087號函辦理。 
  二、 貴機關(構)學校對於所屬推薦案件,請先提交考績委員會切實審核後,加註考評,以負保薦責任;推薦人數最多以1名為限。如推薦現職人員請頒獎章之事蹟,屬於行政獎勵範圍者,請先循行政獎勵辦理,俟退休或卸職後再行推薦請頒衛生福利專業獎章。 
  三、 推薦方式如下: 
     (一)本部所屬機關(構)及大專校院:請函送本部彙辦。 
     (二)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請函送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並由該署彙整並排列推薦優先順序後送本部彙辦。 
  四、 另推薦人員名冊及請頒事實表請寄至shan800711@mail.moe.gov.tw。 
  五、 旨揭辦法及附表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網站首頁\本部簡介-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人事處\人事法規專區\其他法規項下,請逕行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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