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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4條、第12條、第14條至第16條、第23條及第38條之一條文

主 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4條、第12條、第14條至第16條、第23條及第38條之一條文,業奉總統103年12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189191號令公布施行。檢送性別工作平等法第4條、第12條、第14條至第16條、第23條及第38條之一修正條文1份,請 查照轉知。 
  說 明: 依勞動部103年12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030087170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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