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董事擔任校內委員會委員,是否有違私立學校法第29條不得兼任校內其他行政職務之規定疑義乙案
主 旨: 有關私立學校董事擔任校內委員會委員,是否有違私立學校法第29條不得兼任校內其他行政職務之規定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高雄醫學大學103年11月20日高醫人字第1031103570號函辦理。
二、 依私立學校法第29條規定: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本法及捐助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並應尊重校長依本法、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賦予之職權。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不得兼任所設私立學校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
三、 經查該條文之立法意旨,係為維持董事會經營權與學校行政權之分際,避免學校行政權與董事會經營權混淆,爰明定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不得兼任所設私立學校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
四、 有關私立學校董事擔任校內委員會委員,是否有違私立學校法第29條不得兼任校內其他行政職務之規定乙節,查該規定雖未明定董事不得擔任校內委員會之委員,惟考量大學為教學研究或校務運作需求,所設任務編組或會議組織,其作成之決議常直接或間接影響學校整體運作。為符合私立學校法第29條之立法意旨,學校應自行衡酌各委員會之性質及功能等,如有必要,應於校內相關章則中明定委員會委員之消極迴避資格(包含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等),以落實董事會經營權與學校行政權分離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