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民國103年7月2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以及銓敘部依該條文授權訂定之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具體事實表各1份
主 旨: 檢送考試院民國103年7月2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以及銓敘部依該條文授權訂定之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具體事實表各1份,請 查照轉知。
說 明:
一、 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3年8月13日部法二字第1033871793號函辦理。
二、 查本年7月10日考試院第11屆第292次會議決議,旨揭修正草案照考試院本年6月19日審查會決議通過並作成附帶決議,為落實覈實考評,以達考績激勵性目的,請銓敘部就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組成專案小組審核。是以,自旨揭修正條文經考試院103年7月22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300029681號令(影附銓敘部副本)發布並自本年7月24日生效後,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將依考試院上開審查會附帶決議,由銓敘部組設專案小組,並考量個案事實內容、有無爭議或是否例辦有案等,提專案小組報告或提討論案交由審查小組審核。至上開生效日前尚未銓敘審定之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案件,則依「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處理(詳如附表),併請參考。
三、 前開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