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辦理教學成果發表或研討會補助要點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辦理教學成果發表或研討會補助要點

民國103 年 7 月 7 日本校第 10307 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104年1月5日本校第10401次行政會議修正第2點、第5點

一、 為鼓勵本校教師精進教學實務或投入新興教學方法,補助教師辦理教學成果發表或研討會(以下簡稱教學成果發表),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由本校專任教師提出申請,每人每學期限申請一次。

依前項提出申請者,其規劃應依本校教學型教師升等審查要點及相關規定提出升等,並於二學期內依本校教學型教師升等送審資格審查原則第二點第三款教學成果發表相關規定提出外審。若未於二學期內提出外審者,應歸還相關補助經費。

三、 申請教師須於教學成果發表前二個月,應檢附申請書及電子檔提出申請,並於會後一個月內完成經費核銷及繳交成果報告至教與學中心結案。

四、 申請教師須依活動計畫確實執行,並於活動辦理後一個月內繳交活動過程紀錄(包括書面、照片、影音檔等)至教與學中心。

五、 每案至多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並以補助業務費為限,不補助資本門及人事費。業務費補助規範如下:

(一)  諮詢費:得編列校外專家諮詢費及國內差旅費,每案至多補助二位。

(二)  工讀費:上限為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五。

六、 經費來源由教育部補助相關計畫經費支應。

七、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八、 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