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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修正「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及第7點,並自103年6月4日生效。

一、 依行政院103年6月4日院授人組字第10300355791號函辦理。
二、 查立法院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十三)略以,「中央各機關單位辦理人力派遣採購作業,除應公開招標外,派遣契約中之勞動者權益亦應與正式職工維持同工同酬、同待遇原則;各機關單位並應同時針對未來業務人力之規劃進行全盤檢討,派遣員工人數不得新增。」。為符合上開決議並考量各機關實際業務需求與保障派遣勞工工作權,爰行政院依各機關103年度辦理勞務採購運用派遣勞工人數為基礎,調整各主管機關得運用派遣勞工人數上限。
三、 另查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第1項第5款規定,各機關應依法令本公平原則辦理派遣勞工之權利義務,並注意其與機關各類人員間之衡平性。爰請貴機關(構)學校重新檢視派遣勞工所辦理之業務內容與機關各類人員之分工及合理性,並在機關預算容許下,或可考量增加派遣勞工業務工作量能,並酌予調高薪資,以避免派遣勞工低薪化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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