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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及以校務基金進用之教學人員,如轉任編制內專任教師,是否仍須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及大學法第18條之規定疑義\
現職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及以校務基金進用之教學人員,如轉任編制內專任教師,是否仍須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及大學法第18條之規定,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一案,詳請參閱附件。
201406040836025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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