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依行政院103年4月18日院授人培字第1030030629號函辦理。
二、 檢送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六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