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建置「職能基準」成果
主 旨: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建置「職能基準」成果,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4條之1規定辦理。
二、 查「產業創新條例」第18條,明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產業發展需要訂定產業職能基準 ;復「職業訓練法」第4條之1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整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 能基準…等服務資訊,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之職業訓練。
三、 基上,本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於103年1月14日勞職能字第1030505011號函請各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已建置「職能基準」成果資料在案,經統計,計有經濟部工業局完成3項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完成2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各提供1項,共計7項。
四、 前開彙收成果資料已置於iCAP網站之職能資源專區(http://icap.wda.gov.tw),請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