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105學年度第1學期教職員及約用人員兼課、兼職情形調查,請於本(105)年9月26日(一)前逕送本校人事室彙辦(無兼職、兼課情形者亦請回復),請查照辦理。

主 旨: 為瞭解本校105學年度第1學期教職員及約用人員兼課、兼職情形,請查填「兼課調查表」、「兼職調查表」「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具結書)」後,於本(105)年9月26日(一)前逕送本校人事室彙辦(無兼職、兼課情形者亦請回復),請查照辦理。 
  說 明:    
  一、 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準則」、「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查92年11月13日教育部台人(二)字第0920150844B號書函說明二略以:「基於尊重公私立大專院校校務自主空間,有關專任人員兼課兼職之查核,請各校每年定期檢討清查所屬教職員兼職兼課,執行查核過程,並列入校務評鑑。」辦理。 
  三、 復查102年3月4日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1020030926號函規定,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承接計畫,計畫性質無論是委託研究或補助計畫,均應由學校具名簽定合約,如無法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如擔任其他學校或民營機構研究計畫案之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或其以學會名義接受委辦計畫等),仍應依學校行政作業程序取得許可,爰請填寫「本校專任教師擔任校外研究計畫職務申請表」。 
  四、 次查104年6月1日教育部令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略以,專任教師屬教育人員任用法第34條所列樣態者得免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報經學校核准情形,非屬其樣態者仍屬報經學校同意。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則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仍須報經學校同意。 
  五、 本校教職員(含約用人員)兼課、兼職應事先以書面經學校核准,如有兼課或兼職情形尚未申報者或申報期限到期者,請填寫「兼課申請表」、「兼職申請表」;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及公務人員尚須填寫「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具結書)(每人1張、正反面列印)」。 
  六、 本校技工、工友及駕駛兼職調查請總務處辦理。 
  七、 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解釋令、本校103學年度教師申報兼職態樣、兼職案申請作法彙整表及上開表件請逕至本校網頁/人事室/最新消息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