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派遣勞工應有之權益,重申各機關運用勞動派遣相關規定一案。

教育部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臺教人(一)字第1050058497號
 
主 旨:為維護派遣勞工應有之權益,重申各機關運用勞動派遣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 明 :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27日總處組字第1050039906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年3月9日北市勞動檢字第10530236500號、105年3月28日北市勞動檢字第10531069002號函以,經該局勞動檢查結果發現,部分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未確實依勞動基準法及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派遣注意事項)辦理勞動派遣,例如未併計派遣勞工於同一要派單位之年資計給特別休假、採最低標辦理勞務採購造成派遣事業單位低價搶標、派遣勞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等,損及派遣勞工權益。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為強化各機關妥適運用勞動派遣及保障派遣勞工權益,請各主管機關透過員額評鑑、主動訪查或抽查所屬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情形,如發現有不符經費用途、效益不彰、運用不當或其他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促請改善,並依下列事項辦理:(一)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在勞動派遣相關規定完成立法前,應予適度控管,行政院暨所屬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上限15,514人。主管機關將視所屬機關之業務需要,進行總量控管。(二)各機關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派遣注意事項、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勞動派遣期間勞動契約書範本等規定辦理勞務採購,並落實相關勞動法令規定。(三)各機關釐訂派遣勞工薪資時,應於現有預算額度內,依其所辦理業務性質、學經歷條件、工作之職責程度等因素綜合考量,並應參考民間薪資水準訂定,避免遭受派遣勞工低薪化之質疑。(四)依招標業務及規模慎選招標及決標方式,並於招標文件明定派遣勞工實際領取之薪資、勞健保費用、提撥勞工退休金及給假、加班(費)、出差等屬固定費用之權益事項,不列入投標廠商之報價範圍,僅就管理費用報價,如機關認為投標廠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應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有關招標及決標方式之選擇,各機關在預算經費容許下,鼓勵採最有利標方式(含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取最有利標精神)辦理勞務採購,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人事總處103年12月12日總處組字第1030055673號書函意旨參照)。(五)各機關與新派遣事業單位訂定要派契約時,應明定新派遣事業單位如僱用機關原使用之派遣勞工,並指派繼續在該機關提供勞務而未中斷年資時,新派遣事業單位應溯自該派遣勞工在機關提供勞務之第一日併計其服務之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六)派遣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之情事時,各機關應檢附具體事證,主動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實施勞動檢查,並按檢查結果依要派契約相關規定辦理。另各機關應定期抽訪派遣勞工,瞭解派遣事業單位是否如期依約履行其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
  四、未來勞動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人事總處將賡續透過實地訪查、走動式服務團及宣導說明會等方式,協助各機關合理運用勞動派遣,本部亦持續督導所屬機關依規定妥適運用勞動派遣及維護派遣勞工權益。
  五、為協助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學校落實上開函釋意旨,經參照人事總處上開應配合事項,製作「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運用派遣勞工情形檢核表」(含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學校2表),並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運用派遣勞工人數上限一覽表」,及人事總處103年12月12日總處組字第1030055673號書函供各單位及所屬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