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檢送「衛生福利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1份,貴機關(構)學校如有推薦人選,請於105年2月22日(星期一)前將「推薦請頒衛生福利專業獎章人員名冊」、「請頒衛生福利專業獎章事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本部,逾期不予受理,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衛生福利部105年2月2日衛部人字第1052260214號函辦理。
二、 貴機關(構)學校對於所屬推薦案件,請先提交考績委員會切實審核後,加註考評,以負保薦責任;推薦人數至多以1名為限。如推薦現職人員請頒獎章之事蹟,屬於行政獎勵範圍者,請先循行政獎勵辦理,俟退休或卸職後再行推薦。
三、 推薦方式如下:
(一)本部所屬機關(構)及大專校院:請函送本部彙辦。
(二)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請函送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由該署彙整並排列優先順序後,送本部彙辦。
四、 另推薦人員名冊及請頒事實表電子檔請寄至lulu@mail.nhcue.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