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應負擔之眷屬人數為0.61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9條規定之眷屬人數,全民健康保險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應負擔之眷屬人數為0.61人,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