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第2點、第3點修正
主旨:修正「教育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教育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規定,業奉行政院104年6月2日院授人組字第1040033374號函核定在案,並檢附修正規定1份。
教育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第2及3點修正規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