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

主 旨: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業經銓敘部104年5月29日部銓三字第10439723581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5月29日部銓三字第10439723582號函辦理。 
  二、 本注意事項前經考試院於76年11月6日以(76)考台秘議字第2707號函核定修正後,歷經5次修正,除落實考試用人政策外,亦解決機關因特定事由造成人力短缺時,使業務得以順利推行。茲以98年10月30日修正發布本注意事項後,各機關依本注意事項第11點第1項之規定,就機關代理所支酬金每半年列冊函送銓?部等機關查考時,發現部分規定於實務執行時尚有窒礙之處,致機關有不符規定之職務代理情形;又部分機關為實務運作需要,建議修正本注意事項,以利其業務推行。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亦鑑於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簡化職務代理查考行政作業等考量,建議修正延長代理期間及授權由各主管機關查考等,爰檢討研修本注意事項。 
  三、 本次修正本注意事項,計修正第2點、第3點、第5點、第6點及第11點,共計修正5點,重點如下: 
     (一)將依法先行停職人員所遺業務納入職務代理之範圍(第2點)。 
     (二)一級單位副主管職務出缺並由同職務列等或較高職務列等人員代理、經提列公務人員考試任用計畫職缺,尚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或考試錄取人員未占編制職缺訓練等特殊情形,得予延長代理(第2點)。 
     (三)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之延長代理期限不受1年之限制(第2點)。 
     (四)機關副首長及單位副主管得由其他機關(單位)人員代理(第3點)。 
     (五)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或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請假等非出缺情形達1個月以上,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得依被代理職缺(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第5點)。 
     (六)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務),得由機關審酌業務需要及經費情形,自行決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第5點)。 
     (七)各機關職務代理名冊授權由主管機關查考,由本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抽查,俾簡化查考作業程序(第11點)。 
  四、 有關各機關於本注意事項修正發布(104年5月29日)前,業依本注意事項辦理職務代理相關事宜者,仍適用原有關規定辦理。又本注意事項修正發布生效後,銓敘部歷次令(函)釋等規定與修正後之規定不符部分,均自修正生效日(104年5月29日)停止適用。 
  五、 另,旨揭注意事項之訂定目的,除遂行機關業務外,尚有避免長期代理之用意,故處理職務代理事宜時,應確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六、 檢送銓敘部令、「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