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轉有關發生於95年底至99年間之教育人員因公涉訟案件,申請因公涉訟輔助疑義。
教育部函以,有關發生於95年底至99年間之教育人員因公涉訟案件,嗣於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下稱本辦法)發布後,始申請因公涉訟輔助之案件,得否適用本辦法及10年請求權時效疑義一案,詳請參閱附件原函。
教師申請因公涉訟輔助案疑義教育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