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8條所定「每月工作收入」之認定標準

主旨:銓敘部書函,重申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8條所定「每月工作收入」之認定標準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3月27日部退一字第1043949125號書函辦理,檢附來文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