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9條,業經考試院修正
主 旨: 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9條,業經考試院於104年2月9日修正發布施行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 明: 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2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4394079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1040303行政中立法修正教育部函.pdf
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9條.pdf
104年校內轉知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