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應負擔之眷屬人數調整為0.62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9條規定之眷屬人數,全民健康保險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應負擔之眷屬人數為0.62人,並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