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一、【本校組織規程第13條規定】

本校校長任期四年,得續任一次。
本校校長之產生、續任及去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新任: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出校長人選,報請教育部聘任。校長任期並配合學年(期)制,由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
校長遴選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 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 校務會議推選之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 其餘委員由教育部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前項各款代表於推選時,應酌列候補人員。第一款學校代表應包含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遴選委員會依校長遴選辦法之程序召開會議進行遴選工作。
二、續任:校長任期屆滿一年前應由教育部進行評鑑,作為決定是否續任之參考。評鑑結果產生後,應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並由具教授或副教授資格之代表中,推選一人為主席。經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同意即為通過,並報請教育部續聘;如經決議不予續任,應即依本校校長遴選、續任及去職辦法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且現任校長不得成為下任校長候選人。
三、去職:校長去職分任期屆滿、不擬續任或未獲續任、主動辭職、其他原因等。其他原因去職除法定原因外,須經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始得開議,並獲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教育部解聘。

本校校長任期屆滿一年前決定不續任或未獲續任,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應依本校校長遴選、續任及去職辦法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辦理校長遴選工作。
本校校長遴選、續任及去職辦法另訂之。
校長未及於起聘日完成聘任程序或本規程修正前遴選產生之校長任期於學期中屆滿、校長臨時出缺,新任校長尚未產生前,由副校長代行校長職權,副校長出缺時由教務長代理,並報請教育部核備。

二、【本校校長遴選、續任及去職辦法第14條規定】

本校校長續任作業程序如下:
一、校長任期屆滿一年前應由教育部進行評鑑。
二、教育部評鑑結果產生後,應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並由具教授或副教授資格之代表中,推選一人為主席。經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同意即為通過;如經決議不予續任,應即依本辦法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且現任校長不得成為下任校長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