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之一、第六條條文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之一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