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檢送「衛生福利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1份, 貴機關(構)學校如有推薦人選,請於103年4月11日(星期五)前將推薦請頒衛生福利專業獎章人員名冊、請頒事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本部,逾期不予受理,請 查照。
說 明:
一、 依衛生福利部103年3月24日衛部人字第1032260389號函辦理。
二、 貴機關(構)學校對於所屬推薦案件,請先提交考績委員會切實審核後,加註考評,以負保薦責 任;推薦人數最多以1名為限。如推薦現職人員請頒獎章之事蹟,屬於行政獎勵範圍者,請先循行 政獎勵辦理,俟退休或卸職後再行推薦請頒衛生福利專業獎章。
三、 推薦方式如下:
(一)本部所屬機關(構)及國立大專校院:請函送本部彙辦。
(二)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請函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並由該署彙整並排列推 薦優先順序後送本部彙辦。
四、 另推薦人員名冊及請頒事實表請寄至sr7011@mail.moe.gov.tw。
五、 旨揭辦法及附表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網站首頁\本部簡介-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人事處\人事法規專 區項下,請逕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