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榮民總醫院同意代理簡任第10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主管人員列入該院全身健康檢查優待方案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2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30022251號書函辦理。
二、本部103年1月27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10036號書函轉知,為鼓勵中高階主管人員加強維護身心健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彙整103年度同意提供簡任第10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主管人員(含代理人員)自費全身健康檢查之相關醫院收費標準等資料,其中臺中榮民總醫院未列為代理人員之自費優待檢查之醫院,諒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