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持股比例上限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持股比例上限如下:
(一)依教育部87年6月7日函規定,投資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
(二)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及「生技新藥相關政府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認定原則」等規定,教師為持有該公司研發製造使用於人類或動植物用新藥之主要技術者或為持有該公司研發製造、植入或置入人體內屬第三等級高風險醫療器材之主要技術者,經學校同意,得擔任新創生技新藥公司之董事並得持有公司創立時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不受教育部87年6月7日函之限制。
(三)依「科學技術基本法」及「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等規定,教師因其研發成果貢獻而分得持有新創公司創立時之股份,或已設立公司技術作價增資之股份,併計股票股利之持股,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四十,不受教育部87年6月7日函之限制。